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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您已與長橋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本 “公司”)簽署《客戶協議》、附件等其他相關檔(“《協議》”),並已在本公司完成證券帳號註冊和開立(“開戶”),本附件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基金銷售服務。
本協議為《客戶協議》的組成部分,並應與以及可能不時修訂的適用於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一同閱讀,本協議未涉及部分以《客戶協議》的規定為准,若與《客戶協議》有矛盾之處,以本協議為准。
1.1《客戶協議》中的定義和詮釋均適用於本協議。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協議中定義的術語在本文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在本協議中:
「交易流程」指公司與基金或相關基金的基金經理就基金份額的認購、轉換、贖回及其他附帶事項不時約定的任何程式。
「基金銷售服務」指本公司根據客戶之指示,就任何基金之任何單位之購買、認購、轉換、轉讓、贖回或出售,以及有關款項或款項之處理,所提供之服務。
「投資組合」指本公司不時選擇並通過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基金組合,為本定義解釋之目的,本定義下的「基金組合」包括封閉式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
「單位」指基金中的任何股份或單位(包括該基金在獨立基礎上或作為投資組合的一部分而被分配或提供)。
2.1 本公司可以向客戶提供(但無義務提供)基金銷售服務。公司可不時向客戶提供與基金銷售服務相關的其他功能和服務,本公司在與客戶進行交易時,會充分披露與交易有關的重要資料,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在使用該等功能或服務之前閱讀並同意適用其他條款和條件。基金認購業務以及其他與基金認購業務相關的附加業務通過基金帳戶、證券帳戶進行。
2.2 如果客戶進行交易: (a) 公司可能招攬或向客戶建議相關基金或投資組合,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協議》第 24.2(a)條(與本公司進行招攬銷售或建議投資產品的交易)的規定應適用;和/或 (b) 客戶可能已與公司進行該等交易,而該等交易未與或在與公司的任何招攬、建議或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進行,在此情況下,《客戶協議》第 24.3 條(未經任何招攬或建議或與本公司的任何建議不一致而經本公司進行的交易(不包括複雜產品的交易))或《客戶協議》第 24.4 條(未經任何招攬或建議或與本公司的任何建議不一致而經本公司進行的複雜產品交易)應適用。
2.3 基於《客戶協議》第 14 條(電子服務)的規定,公司可能會通過電子方式(包括電子服務)向客戶提供與相關基金或投資組合相關的發售文檔、通知、通訊或任何其他文檔(包括但不限於《認購指南》、《基金贖回表格》和《基金認購表格》)。客戶同意使用電子方式(包括電子服務)作為交付上述文檔的一種方式。
3.1 認購、購買、贖回、出售或轉換任何單位或投資組合的任何指示(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必須通過公司的移動應用程式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任何方式作出,並隨附公司可能不時要求的任何必要文檔。
3.2 所有與單位認購、轉換或贖回相關的指示以及由此產生的交易和支付均應遵守交易流程及或公司不時規定的任何其他要求。公司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前提下,有權無須徵詢客戶的意見,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無視任何未能符合交易程式的指示或公司的其他要求,或執行該等指示及為符合交易程式或公司不時規定的其他要求而對該等指示作出的必要修改,公司可在事後合理期間內通知客戶。例如, 當客戶下達指示贖回任何單位,並且由於該指示,基金份額在該指示執行後將剩餘 0.0001 個單位或更少(或公司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小數單位)(下稱「剩餘小數單位」),客戶謹此授權公司代表客戶贖回任何剩餘小數單位,而該交易應被視為原始指示的一部分。對於客戶因行使上述酌情權而延遲或未能傳送或執行認購、購買、轉換、轉讓、贖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單位或投資組合的任何指示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本公司概不對客戶負責。
3.3 本公司獲授權按照客戶或其代表發出或聲稱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鑒於在開戶環節已經完成客戶身份驗證並依據《客戶協議》第 4 條(指示)的規定,在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無義務認證、核實任何該等指示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或核實發出該等指示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3.4 本公司有權信賴並執行本公司善意認為屬實的任何該等指示,而無須對客戶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但是,公司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前提下,為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拒絕按任何該等指示行事而無需向客戶闡明任何理由,對於客戶因延遲或未能傳輸或執行認購、購買、轉換、轉讓、贖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單位或投資組合的任何指示而可能遭受或發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公司不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5 客戶透過特定途徑發出指示的權利須始終受制於本公司的酌情權。公司可隨時撤銷客戶無須事先通知而透過特定途徑發出指示的權利。公司應在收到客戶或任何授權人發出的任何指示後,且在客戶向公司支付的購買價格、認購款項或費用後,向相關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執行該等指示。
3.6 公司將儘快執行任何指示,但該等指示的執行可能與基金相關發售文檔中規定的時間不一致。客戶確認,公司可每日或不時地將客戶向公司下達的訂單與公司其他客戶下達的訂單合併計算,以便公司向相關基金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下達該等訂單以供執行。
3.7 受限於帳戶的持續運作,如果本公司在其不時全權決定的相關基金的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到有效及完整的指示(連同所有款項、所需的資料及文檔),一般將於本公司收到該等指示之日處理該等指示。若在本次交易截止後或香港出現 8 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當日收到指令(及資金),通常按基金發售文檔的約定(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等另行確定)於基金的下一交易日執行。客戶必須指明選擇哪一檔基金或投資組合(如適用),以便處理投資指令。如果公司合理地認為有理由延遲或拒絕處理或接受任何指示,公司保留延遲或拒絕處理或接受任何指示的權利。
3.8 基金的實際買入價(“實際買入價”)和賣出價應在交易生效和結算時確定,本公司或其代表在指示時可能向客戶報價或提供的任何數值(“報價”)僅供參考,對本公司不具有約束力。
3.9 基金的實際買入價可以高於或低於報價。客戶同意,就貨幣市場基金(或本公司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基金)的任何贖回而言,本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是否向客戶墊付相當於贖回款項的相關資金款項(“墊付款項”),其方式為將該等墊付款項存入客戶的長橋帳戶(由客戶指定並經本公司同意收取贖回款項),墊付款項數額相當於本公司參考報價計算所得之款項。在交易實際交割時,如果該等基金贖回的實際收益超過客戶墊付資金部分,本公司將超過墊付款項的相應資金轉入客戶的長橋帳戶內。本公司將就客戶發出贖回指示的不同時段而以不同方式計算客戶的實際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式以屆時的相關頁面展示和指引為準。客戶於此同意並確認,儘管如本條下所述,本公司將按不同基金的屬性或基金公司或產品發行人的規定,以及本公司自行的政策和規定,自行制定或調整具體的基金贖回和墊付款項的服務規則 (“長橋基金銷售規則”),並將對應的長橋基金銷售規則通過網頁或 APP 服務頁面向客戶展示;若本條款或本協議約定與本公司屆時具體的展示的長橋基金銷售規則不一致的,以屆時的頁面展示的約定為準;客戶進一步同意,若客戶使用或繼續使用本公司提供的基金銷售服務,即視為客戶無條件同意本公司不時展示或修訂的長橋基金銷售規則。
3.10 公司無權代表任何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接受認購、轉換或贖回任何單位的指示(或申請)。公司收到該等指示、必要的付款及任何其他檔並不構成相關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接受該等指示。
3.11 客戶確認,任何從本公司收到指令的基金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均無義務接受該指令的部分或全部。本公司不對基金管理人、基金及產品發行人拒絕或者拖延接受指令而給客戶造成的損失(包括投資機會損失)承擔保證責任。
3.12 客戶確認:(a) 客戶就每筆購買或認購單位或投資組合的指令應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士)支付的購買價款、認購款項或費用,應從客戶指定的帳戶(或本公司不時另行指示的帳戶)中扣除;及(b)本公司就每筆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單位的指令(無論該等單位是否為投資組合的一部分)而收到的贖回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按照有關基金募集檔(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不時另行決定)規定的交收期,支付或存入客戶指定並經本公司同意的帳戶。
3.13 如果客戶在任何時間選擇(或本公司不時另行指示)支付本協議第 3.12(a)條項下的所需款項的帳戶餘額不足(例如,客戶已指定證券帳戶進行該等付款),客戶不可撤銷地指示並授權本公司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抵銷或轉帳客戶其他帳戶(例如基金帳戶)的結餘金額,以清償本協議第 3.12(a)條項下的任何款項。
3.14 客戶進一步同意,對於單位或投資組合的購買或認購,如果帳戶中指定支付的資金不足,或者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未收到已清算資金(不含任何扣除或預扣款項),公司保留拒絕或延遲處理任何訂單的權利。
3.15 本公司獲授權根據適用規例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向客戶提供基金銷售服務,包括無須就基金份額代扣及/或繳付任何應繳付的稅款或稅項,以及根據適用規例的規定向客戶(包括你的授權人士及受益人)、客戶持有的任何基金份額或投資組合或與該等基金份額或投資組合相關的任何交易,或向本公司的任何關聯公司、本公司的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基金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或其代表)作出要求披露的披露。
3.16 客戶同意(並應促使任何被授權人)以公司不時規定的方式並採取公司不時規定的步驟和時間向公司提供資訊、資料和文檔,以使公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就任何資金執行指示、開展基金銷售服務和/或遵守任何檔的任何條款,適用法規和適用市場慣例。
4.1 如果客戶認購基金單位(包括構成投資組合一部分的基金的任何單位),該等單位將以公司的名義或以公司的名義與客戶的名義共同登記,或僅以客戶的名義登記(視具體情況而定)。本公司將不會是閣下在基金的任何投資的受益人。
4.2 不會向客戶簽發單位證書。客戶將被發送一份其認購/獲得(或處置)任何單位的確認。
5.1 受限於適用法規的規定,本公司及託管人均無責任或義務為客戶行使認購或取得、接收或持有的任何單位的投票權或其他選擇權,除非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以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形式及時間作出書面指示,且本公司及客戶間達成協議的條款、條件、賠償、費用及收費。
5.2 在無該等指示和協議的情況下,公司和託管人有權但無義務行使任何基金的表決權或其他選擇權(如有)。在此情況下,客戶同意,除非適用法規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和託管人可以免除通知和交付給客戶的任何委託書或其他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6.1 如果客戶認購基金單位(包括構成投資組合一部分的基金的任何單位),該等單位以公司的名義的登記,公司將作為您的代理人為您提供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a) 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表客戶 (i) 以客戶的名義發送或 (ii) 以自己的名義或以代理人的名義,執行客戶申購、認購、贖回、轉讓或轉換證券的指令; (b) 僅依據公司自客戶向其提供的資訊所獲得並知悉的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個人情況及風險承受能力的認知,向客戶推薦公司認為適合於客戶且客戶有意向投資的基金;(c) 從客戶獨立賬戶接收並持有資金,根據客戶的指令或本協議的規定轉撥及提取該等資金;及 (d) 向客戶提供與基金 (包括最新的凈資產價值,基金簡報表及銷售檔)、證券及賬戶內持有的資金有關的資訊。
6.2. 服務限製。公司: (a) 對於客戶持有的或代表客戶持有的投資 (無論投資組合層面還是單個基金層面),均無義務監控其業績表現,亦無義務根據任何環境的任何變化或其他情況推薦認購或贖回任何證券; (b) 無義務核實任何基金向其提供的任何資訊,亦無義務對該等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做任何陳述或保證; (c) 僅推薦公司分銷、開放或通過其開放的基金,不會在評估客戶的個別情況後考慮非由長橋證券分銷或開放的單位信託、投資基金或互惠基金;(d) 對於被公司評估為不具備衍生產品知識的客戶,公司不會向該客戶提供被公司歸類為衍生產品的基金;及 (e) 無義務向客戶提供有關稅務、外匯管製、投資限製或適用於客戶或證券的其他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
6.3 基金證券的申購及贖回價格由基金決定。公司向客戶提供的有關任何證券的任何價格或估值並非最終確定的,僅具有參考性。申認購、贖回或轉換證券的指令的執行均應按照執行時相關基金確定的價格進行。客戶同意,其不依賴於公司向其提供的任何價格資訊而作出有關證券的任何指令,並確認執行價格可能與參考價格或牌價不同。公司給予客戶的任何建議均是基於給予該意見時可獲得的計劃及資訊,客戶不應當依賴該等資訊並將其視為任何未來業績的保證。
6.4 投資。除非客戶另有指令或另有要求,客戶授權公司 (i) 通過將該等證券存入基金或分銷該等證券的基金分銷商以公司的名義開設的賬戶,或代表客戶將該等證券登記在代理人的名下等方式持有證券;以及 (ii) 從該等賬戶中取出證券,或採取交易結算所需要的其他行動。公司應盡合理努力將與客戶持有的證券相關的任何通知、報告、建議等告知客戶但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
6.5 客戶資金:
7.1 在與公司的帳戶終止或基金銷售服務終止時,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將被視為已向公司發出指示,且根據其酌情權: (a) 促使託管人為客戶帳戶持有的任何單位在基金帳戶終止生效日被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者如果該日不是客戶帳戶的交易日或在該等基金的發售檔中規定的最晚交易時間之後,則在下一個交易日(“生效日”)贖回或交易收益(在結清欠公司或其任何關聯方的任何未償還債務、成本和費用後)的任何單位匯給客戶和/或結清客戶、公司或任何託管人發生的任何負債; (b) 促使託管人為客戶帳戶當時持有的任何單位於生效日直接劃撥至客戶名下(如適用);及 (c) 取消任何未執行的交易。
8.1 根據本協議第 3.9(a)條的規定,客戶授權本公司保留超出墊付款項的任何贖回收益,作為處理和安排執行貨幣市場基金贖回或轉出任何單位的指示的手續費。
本公司可從產品發行人處收取費用、返傭或非貨幣收益作為其引導客戶交易的報酬。客戶同意本公司收取該費用、返傭及非貨幣收益並同意本公司無職責向客戶說明該等費用、返傭及非貨幣收益。本公司將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向客戶提供該等費用、返傭及非貨幣收益的細節或其性質及存在。
10.1 本協議及各方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其進行解釋。
10.2 香港法院對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包括關於本協議的存在、效力或終止的任何爭議)(“爭議”)擁有排他性管轄權。各方同意,香港法院是解決爭議的最適當和最合宜的法院,因此,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相反主張。儘管有上述規定,仍不得阻止本公司在任何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就爭議提起訴訟。在適用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可在任何數量的司法管轄區同時提起法律程式。
10.3 如果客戶在香港沒有營業地或不是香港居民,本公司可要求客戶委任一人為其法律程式檔代理人,代表客戶接收及確認在香港送達的任何法律程式檔通知。客戶同意,任何法律程式檔如按照客戶指定的地址交付至該法律程式檔代理人,則應被視為已充分送達該法律程式檔。如果客戶須委任法律檔接收代理人,而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法律檔接收代理人,客戶應立即委任繼任的法律檔接收代理人,並書面通知本公司該委任。如果客戶未能提供其法律程式檔代理人的詳情,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本公司代表其指定該代理人。本公司應立即將該等委任通知客戶,並提供該等代理人的詳情。
10.4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 否則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無意為《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之目的授予任何第三方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授予任何第三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利益的任何權利。
11.1 本公司酌情決定、修訂、刪除或替代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時,應通知客戶並說明該等修訂、刪除、替代或添加的方式向本協議增加新條款。該等變更應被視為已納入本協議,並在:(a)客戶繼續使用本協議項下提供的任何服務,或(b)自該等修訂通知發出之日起的 7 日後(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如果客戶不同意該等變更,客戶不得使用本協議項下提供的任何服務,並應在通知日起的 7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11.2 本協議的每一條規定均與其他規定分割。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僅在該等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範圍內無效,不得影響其餘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或該等條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11.3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出讓或轉讓其在本協議或任何投資產品項下的權利和/或義務。本公司可在不獲得客戶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出讓或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或義務。
聲明:客戶已瞭解香港地區有關證券/基金投資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已仔細閱讀了本協議的條款,願意接受該等約束。客戶保證認購/申購資金的來源合法,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客戶自行承擔。客戶自願履行投資人的各項義務,自行承擔產品投資風險,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並確認本協議所填寫資訊之真實性和準確性。
客戶務須細閱此等風險披露聲明。此等聲明為本協議及開戶表格的組成部份。客戶執行開戶表格,即表示確認其已收取並細閱其選擇中文的此等風險披露聲明,以及確認其明白與帳戶有關的投資及交易可能產生的風險。 此等風險披露聲明沒有亦不旨在披露與帳戶有關的所有投資及交易的一切風險及相關考慮因素。客戶於全面瞭解所涉及的風險,並從客戶本身的顧問取得客戶認為適當的獨立意見前,應避免作出任何投資或交易。本公司並非客戶的財務顧問,亦不應被視作客戶的財務顧問。
客戶瞭解下列風險披露聲明闡釋若干一般風險但並非全面地列出有關客戶投資或買賣基金時可能涉及的所有風險。對於個別基金的特定風險,客戶應參閱相關銷售檔以瞭解詳情。
有別於傳統型交易所買賣基金,合成 ETFs 並買相關基準的成分資產,一般都是透過金融衍生工具去複製相關基準的表現。投資合成 ETFs 涉及高風險,並非人皆適合,投資者買賣合成 ETFs 前必須請清楚明白及考慮以下的風險。
給獲授權第三方交易權和操作閣下帳戶的權利可以有很重大的風險,指示有可能是出自未有恰當授權的人士。閣下接受所有與此項運作上的風險及不可撤銷地免除本公司所有有關此類指示而導致的責任,無論是否由本公司接收。
假如閣下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客戶亦確認,將金錢、財產交由本公司、其代名人或其代理人保管均附有風險。例如,倘若本公司在持有客戶之證券或其他財產時而無力償債,則客戶在收回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方面可能將嚴重延遲。此為客戶須準備承受之風險。
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