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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客户已与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本 “公司”)签署《客户协议》、附件等其他相关文件(统称 “《协议》”),并已在本公司完成证券账号注册和开立(“开户”),本协议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
本协议为《客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应与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协议未涉及部分以《客户协议》的规定为准,若与《客户协议》有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1.1《客户协议》中的定义和诠释均适用于本协议。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中定义的术语在本文中使用时应具有相同含义。在本协议中:
“交易流程” 指公司与基金或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就基金份额的认购、转换、赎回及其他附带事项不时约定的任何程序。
“基金销售服务” 指本公司根据客户之指示,就任何基金之任何单位之购买、认购、转换、转让、赎回或出售,以及有关款项或款项之处理,所提供之服务。
“投资组合” 指本公司不时选择并通过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基金组合,为本定义解释之目的,本定义下的 “基金组合” 包括封闭式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
“单位” 指基金中的任何股份或单位(包括该基金在独立基础上或作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而被分配或提供)。
2.1 本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但无义务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公司可不时向客户提供与基金销售服务相关的其他功能和服务,本公司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会充分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在使用该等功能或服务之前阅读并同意适用其他条款和条件。基金认购业务以及其他与基金认购业务相关的附加业务通过基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
2.2 如果客户进行交易: (a) 公司可能招揽或向客户建议相关基金或投资组合,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协议》第 24.2(a)条(与本公司进行招揽销售或建议投资产品的交易)的规定应适用;和/或 (b) 客户可能已与公司进行该等交易,而该等交易未与或在与公司的任何招揽、建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在此情况下,《客户协议》第 24.3 条(未经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建议不一致而经本公司进行的交易(不包括复杂产品的交易))或《客户协议》第 24.4 条(未经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建议不一致而经本公司进行的复杂产品交易)应适用。
2.3 基于《客户协议》第 14 条(电子服务)的规定,公司可能会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向客户提供与相关基金或投资组合相关的发售文件、通知、通讯或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指南》、《基金赎回表格》和《基金认购表格》)。客户同意使用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作为交付上述文件的一种方式。
3.1 认购、购买、赎回、出售或转换任何单位或投资组合的任何指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必须通过公司的移动应用程序或本公司规定的任何方式作出,并随附本公司可能不时要求的任何必要文件。
3.2 所有与认购、转换或赎回基金单位相关的指示以及由此产生的交易和支付均应遵守交易流程及或本公司不时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公司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前提下,有权无须征询客户的意见,亦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无视任何未能符合交易程序的指示或公司的其他要求,或执行该等指示及为符合交易程序或公司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而对该等指示作出的必要修改,公司可在事后合理期间内通知客户。例如, 当客户下达指示赎回任何单位,并且由于该指示,基金份额在该指示执行后将剩余 0.0001 个单位或更少(或公司不时决定的任何其他小数单位)(下称 “剩余小数单位”),客户谨此授权本公司代表客户赎回任何剩余小数单位,而该交易应被视为原始指示的一部分。对于客户因行使相关酌情权而延迟或未能向本公司传送或执行相关指示以认购、购买、转换、转让、赎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单位或投资组合的,客户因此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本公司概不对客户负责。
3.3 本公司有权按照客户或其代表发出或声称发出的任何指示行事。鉴于在开户环节已经完成客户身份验证并依据《客户协议》第 4 条(指示)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无义务认证、核实任何该等指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或核实发出该等指示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3.4 本公司有权信赖并执行本公司善意认为属实的任何该等指示,而无须对客户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但是,公司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前提下,为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公司有绝对酌情权拒绝按任何该等指示行事而无需向客户阐明任何理由,对于客户因延迟或未能传输或执行认购、购买、转换、转让、赎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单位或投资组合的任何指示而可能遭受或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公司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3.5 客户通过特定途径发出指示的权利须始终受制于本公司的酌情权。公司可随时撤销客户无须事先通知而透过特定途径发出指示的权利。公司应在收到客户或任何授权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后,且在客户向公司支付的购买价格、认购款项或费用后,向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执行该等指示。
3.6 公司将尽快执行任何指示,但该等指示的执行可能与基金相关发售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不一致。客户确认,公司可每日或不时地将客户向公司下达的订单与公司其他客户下达的订单合并计算,以便公司向相关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下达该等订单以供执行。
3.7 受限于账户的持续运作,如果本公司在其不时全权决定的相关基金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有效及完整的指示(连同所有款项、所需的数据及文件),本公司将在收到该等指示当日相应处理。若本公司收到客户指示(或资金)的时间是在交易截止时间后或者是在香港出现 8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当日,相关指示通常按基金发售文件的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等另行确定)于基金的下一交易日执行。客户必须指明选择哪一只基金或投资组合(如适用),以便处理投资指令。如果公司合理地认为有理由延迟或拒绝处理或接受任何指示,公司保留延迟或拒绝处理或接受任何指示的权利。
3.8 基金的实际买入价(“实际买入价”)和卖出价应在交易生效和结算时确定,本公司或其代表在指示时可能向客户报价或提供的任何数值(“报价”)仅供参考,对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3.9 基金的实际买入价可以高于或低于报价。客户同意,就货币市场基金(或本公司不时指定的任何其它基金)的任何赎回而言,本公司可绝对酌情决定是否向客户垫付相当于赎回款项的相关资金款项(“垫付款项”),其方式为将该等垫付款项存入客户的长桥帐户(由客户指定并经本公司同意收取赎回款项),垫付款项数额相当于本公司参考报价计算所得之款项。在交易实际交割时,如果该等基金赎回的实际收益超过客户垫付资金部分,本公司将超过垫付款项的相应资金转入客户的长桥账户内。本公司将就客户发出赎回指示的不同时段而以不同方式计算客户的实际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式以届时的相关页面展示和指引为准。客户于此同意并确认,尽管如本条款下所述, 本公司将按不同基金的属性或基金公司或产品发行人的规定,以及本公司自行的政策和规定,自行制定或调整具体的基金赎回和垫付款项的服务规则 (“长桥基金销售规则”),并将对应的长桥基金销售规则通过网页或 APP 服务页面向客户展示;若本条款或本协议约定与本公司届时具体的展示的长桥基金销售规则不一致的,以届时的页面展示的约定为准;客户进一步同意,若客户使用或继续使用本公司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即视为客户无条件同意本公司不时展示或修订的长桥基金销售规则。
3.10 公司无权代表任何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接受认购、转换或赎回任何单位的指示(或申请)。公司收到该等指示、必要的付款及任何其他文件并不构成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接受该等指示。
3.11 客户确认,任何从本公司收到指令的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均无义务接受该指令的部分或全部。本公司不对基金管理人、基金及产品发行人拒绝或者拖延接受指令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包括投资机会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3.12 客户确认:(a) 客户就每笔购买或认购单位或投资组合的指令应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士)支付的购买价款、认购款项或费用,应从客户指定的账户(或本公司不时另行指示的账户)中扣除;及(b)本公司就每笔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单位的指令(无论该等单位是否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而收到的赎回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按照有关基金募集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不时另行决定)规定的交收期,支付或存入客户指定并经本公司同意的账户。
3.13 如果客户在任何时间选择(或本公司不时另行指示)支付本协议第 3.12(a)条项下的所需款项的账户余额不足(例如,客户已指定证券账户进行该等付款),客户不可撤销地指示并授权本公司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抵销或转帐客户其他账户(例如基金账户)的结余金额,以清偿本协议第 3.12(a)条项下的任何款项。
3.14 客户进一步同意,对于单位或投资组合的购买或认购,如果账户中指定支付的资金不足,或者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已清算资金(不含任何扣除或预扣款项),公司保留拒绝或延迟处理任何订单的权利。
3.15 本公司获授权根据适用规例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步骤,向客户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包括无须就基金份额代扣及/或缴付任何应缴付的税款或税项,以及根据适用规例的规定向客户(包括你的授权人士及受益人)、客户持有的任何基金份额或投资组合或与该等基金份额或投资组合相关的任何交易,或向本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本公司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代理人、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或其代表)作出要求披露的披露。
3.16 客户同意(并应促使其授权人)以本公司不时规定的方式并采取公司不时规定的步骤和时间向公司提供信息、数据和文件,以使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就任何资金执行指示、开展基金销售服务和/或遵守任何文件的任何条款,适用法规和适用市场惯例。
4.1 如果客户认购基金单位(包括构成投资组合一部分的基金的任何单位),该等单位将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的名义共同登记,或仅以客户的名义登记(视具体情况而定)。本公司将不会是客户在基金的任何投资的受益人。
4.2 不会向客户签发单位证书。客户收到一份其认购/获得(或处置)任何基金单位的确认函。
5.1 受限于适用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及托管人均无责任或义务为客户行使认购或取得、接收或持有的任何单位的投票权或其他选择权,除非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士以本公司不时规定的形式及时间作出书面指示,且本公司及客户间达成协议的条款、条件、赔偿、费用及收费。
5.2 在上述第 5.1 条下相关指示和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和托管人有权但无义务行使任何基金的表决权或其他选择权(如有)。在此情况下,客户同意,除非适用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本公司和托管人可以免除通知和交付给客户的任何委托书或其他文件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1 如果客户认购基金单位(包括构成投资组合一部分的基金的任何单位),该等单位以公司的名义的登记,公司将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a) 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表客户 (i) 以客户的名义发送或 (ii) 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代理人的名义,执行客户申购、认购、赎回、转让或转换证券的指令; (b) 仅依据公司自客户向其提供的信息所获得并知悉的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目标、个人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的认知,向客户推荐公司认为适合于客户且客户有意向投资的基金;(c) 从客户独立账户接收并持有资金,根据客户的指令或本协议的规定转拨及提取该等资金;及 (d) 向客户提供与基金 (包括最新的净资产价值,基金报表及销售文件)、证券及账户内持有的资金有关的信息。
6.2. 服务限制。公司: (a) 对于客户持有的或代表客户持有的投资 (无论投资组合层面还是单个基金层面),均无义务监控其业绩表现,亦无义务根据任何环境的任何变化或其他情况推荐认购或赎回任何证券; (b) 无义务核实任何基金向其提供的任何信息,亦无义务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做任何陈述或保证; (c) 仅推荐公司分销、开放或通过其开放的基金,不会在评估客户的个别情况后考虑非由长桥证券分销或开放的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或互惠基金;(d) 对于被公司评估为不具备衍生产品知识的客户,公司不会向该客户提供被公司归类为衍生产品的基金;及 (e) 无义务向客户提供有关税务、外汇管制、投资限制或适用于客户或证券的其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
6.3 基金证券的申购及赎回价格由基金决定。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有关任何证券的任何价格或估值并非最终确定的,仅具有参考性。申认购、赎回或转换证券的指令的执行均应按照执行时相关基金确定的价格进行。客户同意,其不依赖于公司向其提供的任何价格信息而作出有关证券的任何指令,并确认执行价格可能与参考价格或牌价不同。公司给予客户的任何建议均是基于给予该意见时可获得的计划及信息,客户不应当依赖该等信息并将其视为任何未来业绩的保证。
6.4 投资。除非客户另有指令或另有要求,客户授权公司 (i) 通过将该等证券存入基金或分销该等证券的基金分销商以公司的名义开设的账户,或代表客户将该等证券登记在代理人的名下等方式持有证券;以及 (ii) 从该等账户中取出证券,或采取交易结算所需要的其他行动。公司应尽合理努力将与客户持有的证券相关的任何通知、报告、建议等告知客户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6.5 客户资金。
7.1 在与公司的账户终止或基金销售服务终止时,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士将被视为已向公司发出指示,且根据其酌情权: (a) 促使托管人为客户账户持有的任何单位在基金账户终止生效日被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者如果该日不是客户账户的交易日或在该等基金的发售文件中规定的最晚交易时间之后,则在下一个交易日(“生效日”)赎回或交易收益(在结清欠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的任何未偿还债务、成本和费用后)的任何单位汇给客户和/或结清客户、公司或任何托管人发生的任何负债; (b) 促使托管人为客户账户当时持有的任何单位于生效日直接划拨至客户名下(如适用);及 (c) 取消任何未执行的交易。
8.1 根据本协议第 3.9(a)条的规定,客户授权本公司保留超出垫付款项的任何赎回收益,作为处理和安排执行货币市场基金赎回或转出任何单位的指示的手续费。
本公司可从产品发行人处收取费用、返佣或非货币收益作为其引导客户交易的报酬。客户同意本公司收取该费用、返佣及非货币收益并同意本公司无职责向客户说明该等费用、返佣及非货币收益。本公司将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向客户提供该等费用、返佣及非货币收益的细节或其性质及存在。
10.1 本协议及各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10.2 香港法院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于本协议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议”)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各方同意,香港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适当和最合宜的法院,因此,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相反主张。尽管有上述规定,仍不得阻止本公司在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争议提起诉讼。在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可在任何数量的司法管辖区同时提起法律程序。
10.3 如果客户在香港没有营业地或不是香港居民,本公司可要求客户委任一人为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代表客户接收及确认在香港送达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通知。客户同意,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如按照客户指定的地址交付至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则应被视为已充分送达该法律程序文件。如果客户须委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而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不再担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客户应立即委任继任的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该委任。如果客户未能提供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详情,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代表其指定该代理人。本公司应立即将该等委任通知客户,并提供该等代理人的详情。
10.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否则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无意为《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之目的授予任何第三方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授予任何第三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利益的任何权利。
11.1 本公司酌情决定、修订、删除或替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应通知客户并说明该等修订、删除、替代或添加的方式向本协议增加新条款。该等变更应被视为已纳入本协议,并在:(a)客户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或(b)自该等修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7 日后(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如果客户不同意该等变更,客户不得使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并应在通知日起的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异议。
11.2 本协议的每一条规定均与其他规定分割。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仅在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无效,不得影响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或该等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11.3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或任何投资产品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本公司可在不获得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声明:客户已了解香港地区有关证券/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条款,愿意接受该等约束。客户保证认购/申购资金的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自愿履行投资人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产品投资风险,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确认本协议所填写信息之真实性和准确性。
客户务须细阅此等风险披露声明。此等声明为本协议及开户表格的组成部份。客户执行开户表格,即表示确认其已收取并细阅其选择中文的此等风险披露声明,以及确认其明白与账户有关的投资及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 此等风险披露声明没有亦不旨在披露与账户有关的所有投资及交易的一切风险及相关考虑因素。客户于全面了解所涉及的风险,并从客户本身的顾问取得客户认为适当的独立意见前,应避免作出任何投资或交易。本公司并非客户的财务顾问,亦不应被视作客户的财务顾问。
客户了解下列风险披露声明阐释若干一般风险但并非全面地列出有关客户投资或买卖基金时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对于个别基金的特定风险,客户应参阅相关销售文件以了解详情。
有别于传统型交易所买卖基金,合成 ETFs 并买相关基准的成分资产,一般都是透过金融衍生工具去复制相关基准的表现。投资合成 ETFs 涉及高风险,并非人皆适合,投资者买卖合成 ETFs 前必须请清楚明白及考虑以下的风险。
给获授权第三方交易权和操作客户的权利可以有很重大的风险,指示有可能是出自未有恰当授权的人士。客户接受所有与此项运作上的风险及不可撤销地免除本公司所有有关此类指示而导致的责任,无论是否由本公司接收。
假如客户向本公司提供授权书,允许其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客户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客户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客户亦确认,将金钱、财产交由本公司、其代名人或其代理人保管均附有风险。例如,倘若本公司在持有客户之证券或其他财产时而无力偿债,则客户在收回金钱、证券或其他财产方面可能将严重延迟。此为客户须准备承受之风险。
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完)